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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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明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,68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羅明恩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112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
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
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
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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