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子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902元,及其中新臺幣3,87
7元,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8.75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52元,自民國112年12月2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
臺幣36,080元,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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