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庠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,2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444元 陳庠甫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869元 陳庠甫 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庠甫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31日止累計564,660元正未給付,其中537,444元為本
金;25,938元為利息;1,2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庠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7日止累計59,600元
正未給付,其中54,869元為消費款;3,531元為循環利息;1
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