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齊皓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,614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。
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43614元(如附件
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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