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秀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,256元,及其中新臺幣91,
658元,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8年11月29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本金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