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錦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,090元,及其中新臺幣3,31
4元,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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