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楊乃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三田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張哲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8,545元,及自民國112
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23計算之利
息,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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