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榮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506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2年09月
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,506元正,迭經催繳,迄
未清償。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
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、0000000、0000
000。
釋明文件:欠費催繳函影本、欠費清單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