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鈿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柏州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職達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
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
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債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
在卷可稽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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