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瓊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陳婉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0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2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(新臺幣) 1 112年10月3日 10,0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3日 0000000 2 112年10月17日 10,0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7日 0000000 3 112年11月8日 10,0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