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紅遠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,除法律別
有規定外,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,更行起訴,此觀同法
第400條第1項亦明。是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
支付命令,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,請求
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,050,000元,係主張債務人未依臺灣新
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1041號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
,惟債權人既得以該調解成立筆錄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追償
,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;是
債權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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