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呂秋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慧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又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慧雯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
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
北市中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。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
人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址,惟查該址為債務人在112年9月11
日前之舊戶籍址,已非屬債務人之現住、居所。聲請人復未
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,從而
,本件債務人之住、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
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
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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