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
得行之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
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
查債務人業已惡性倒閉而停止營運,故無法向其營業址送達
,其法定代理人王韋迪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,
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出境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。依首開
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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