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魏平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,880元,及其中新臺幣47,9
40元,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魏平萱於11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,880元整未為
清償(手續費8,883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7,940元整
及已到期之利息57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
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
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
幣47,940元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
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
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
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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