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清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,617元,及其中新臺幣117
,992元,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清暌於91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
欠聲請人139,617元整未為清償(手續費21,613元整、
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7,99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
2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
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
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臺幣117,992元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
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
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
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實感德便。
謹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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