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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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
聲 請 人 張黃碧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
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;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
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
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民事訴訟
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簽發票據號碼FA0000000之支票(下稱系
爭支票)遺失,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。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
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「麥君食品有
限公司」,票據喪失經過則載明「在麥君食品有限公司遺失
」,聲請人亦報系爭支票係寄送並經麥君食品有限公司蓋印
收受,因系爭支票已由聲請人交付予麥君食品有限公司後始
遺失,應認系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麥君食品
有限公司,僅麥君食品有限公司得聲請公示催告。準此,聲
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「票據權利人」,其所為之聲請即
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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