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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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0637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2樓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德正
住同上
債 務 人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
3樓
法定代理人 許行道 住同上
債 務 人 陳漢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9樓之11
黃順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
陳文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文河於第三人智杰聲學股份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債務人黃順愛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
有限公司投資之上市、上櫃股票及陳文河、黃順愛、陳漢清
之保險投保資料,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
臺北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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