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給付電信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4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44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林銘煌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執制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;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、2 項、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又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,
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(臺灣高等法院100年
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然債務人戶籍址設在新北
市林口區,非屬本院轄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在
卷可稽。本院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