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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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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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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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虞晨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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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
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
債務人之勞保、存款、股票資料後執行。而查,第三人國泰
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竹市,非
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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