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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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
代 理 人 趙健揚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債 務 人 騰碁企業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1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
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
,查該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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