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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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71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江永全
債 務 人 立原饌食品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兼法定代理 戴量即戴守忠
人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鄭薇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
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。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
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
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臺北市中正區、信義區區之法
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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