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7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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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794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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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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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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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「起訴後」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上開規定,依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應準用之。故執
行費之徵收,除本金外,並應併計至聲請執行之日之前一日
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0
0,000元,加計至聲請執行之日之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1日
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後,合計總額為271,
364元,加計聲請程序費用1,000元,應徵執行費2,179元,
扣除債權人前聲請部分執行已繳之408元,應再補繳1,771元
。本院遂於113年1月1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,
該項通知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
。惟債權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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