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6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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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670號
債 權 人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住同上
債 務 人 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7樓
之2
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
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
,屬於執行標的不明,查該債務人設臺北市大安區,有經濟
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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