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14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14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游舜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以執
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以及股票債權,現債務
人勞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秀鈺行實業有限公司,設址於臺北
市信義區,而郵局存款0元,故不予執行,此有本院函查資
料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