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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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施議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
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、存款資料、以法務部高
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、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查債務
人投保資料後為執行。而查,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所在地
係分別位於高雄市路竹區及高雄市鳳山區,是本院非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
所示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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