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2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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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298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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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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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童詞生即童心憲即童家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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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上開
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
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,以
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、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。經查,債務
人勞保投保於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公司址
設在高雄市新興區,債務人保險投保於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,該第三人公司址
分別設在臺北市大安區、中正區,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在地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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