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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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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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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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瑞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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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,
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,現債務人勞保投
保單位為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設址於臺北市中山
區,開戶郵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,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
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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