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
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相 對 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陳鳳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16日,以其所有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
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
同)1,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
年6月1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105年7月1日
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5年7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95
0萬元、150萬元、180萬元、225萬元、75萬元,其借款期間
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,並
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0年9月及12月
止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借據、增補契約書影本等件為
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
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
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
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