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 陳麗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及102年9月26日
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
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請求權之清償責
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36萬元及185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
位最高限額抵押權,第一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43年8月8
日,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24日,債
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相
對人於93年8月6日起向伊借款94萬元、6萬元、110萬元及15
0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
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
繳納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
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
利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、土地及
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
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
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