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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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葉乃源
相 對 人 陳志浩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。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27日,以其所有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
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
)1,682萬元、59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
日均為138年5月26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
償日期,經108年5月28日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8年5月29
日向伊借款1,401萬元、499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
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時,或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,經伊以合理期間
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還,
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未遵期繳款,經催告後仍未
履行,依上開約定,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
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、他
項權利證明書2份、其他約定事項2份、貸款契約書(購屋貸
款專用借據)、貸款契約書(借據)、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2份
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、存證信函、
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份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
。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
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
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
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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