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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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相 對 人 李侑城
李宣漢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李侑城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,其請求金額及利息,得
為強制執行。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,其請求金額及利息,得為
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侑城簽發如附表1、相
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如附表1、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。為
此提出該本票3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除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外,相對人李宣漢並
非發票人,聲請人無請求權,應予駁回,其餘聲請核與票據
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
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1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90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1年2月13日 102,000元 5,667元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2 111年2月18日 45,216元 15,072元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
附表2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90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1年4月23日 27,126元 4,521元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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