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9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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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923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敏男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勁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相
對人江敏男所共同簽發之本票,面額新臺幣500,000元、發
票日為民國109年12月28日簽發,到期日為112年10月6日。
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(下稱系
爭本票)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權,
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。破產債權,非依破產程序,不得
行使。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
江敏男業於112年10月2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
第28號宣告破產,依前揭規定,上開本票債權為破產債權,
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,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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