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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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967號
聲 請 人 張淑惠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沐豪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雖據繳
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
,670,000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
臺幣1,000元,尚欠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
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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