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
聲 請 人 杜景輝
柯慶龍
前列杜景輝、柯慶龍共同
代 理 人 黃祿芳律師
前列杜景輝、柯慶龍共同
巫星儀律師
相 對 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清算人 婁成福
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
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
宗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
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
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
別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,於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對伊負有債務,為明瞭相對人目前清
算程序之現況,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已提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
號判決等影本以證其實,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
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
即屬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