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吳簪英
法定代理人 劉秋姮
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黃定國
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
7條定有明文。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
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
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
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;此亦為法律扶助
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(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)
,聲請人吳簪英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,且經法律扶助基
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,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
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
且聲請人亦提出離婚協議書、戶籍謄本、出生證明書及親緣
鑑定報告書,證明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,自應准予訴訟救助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