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
聲 請 人 彭桓衍
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
相 對 人 彭譯萱
彭楷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家事事
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雖無規定,其中家事非訟事件
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
救助則漏未規範,但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
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。次按,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
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
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
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(113 年度家
補字第120號),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
訴之望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,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。經核本
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就本件全部准予法
律扶助,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,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
事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、法律扶
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威全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