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A01
非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2、
339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,並禁止再行
轉拷利用。
二、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
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
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
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
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
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
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
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
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
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主文所示事件,為了解及維護權益
,爰依法聲請交付113年1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前述事件之當事人,而113年1月17日之調查
程序,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
內文書之情形,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
事項,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自得於開庭翌
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
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從而,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
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
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
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哲玄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