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6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61號
原 告 A01 (住居所保密)
上列原告與被告A02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、訴訟標
的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起訴,應繳納訴訟費用,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
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如起訴
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該款所稱之「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
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
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
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
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
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
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,未記載具體完整的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,亦未敘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上依據(例如民法
第幾條或依什麼契約等等),原告雖提出戶籍謄本、民事調
解筆錄等件為證,但無法從該等資料特定訴之聲明、訴訟標
的為何,已使訴訟無法進行,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請原告
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哲玄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