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林慧菁
林建宏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
相 對 人 陳秀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專屬受
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
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此為家事事件法第
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林慧菁、林建宏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陳秀婷之扶
養義務,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。又相對
人之戶籍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即逕行變更為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
本院卷第17頁),顯非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,且相對人現由
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在圓通居,此有該局113年2月7日回
函可以證明(本院卷第51頁),故本件應由相對人居所地之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
不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