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6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抗字第63號
抗 告 人 張宜婷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
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377號裁定提起抗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
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,即駁回
抗告。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抗告理由,並按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應表明抗告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49
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
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非訟事件法第4
6條明定,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: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狀,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
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,亦未表明抗告理由。茲限抗告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