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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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李宏明
代 理 人 陳俊男律師(法律扶助)
相 對 人 林榮華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(113年度
補字第203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
7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
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
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
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
北分會准予扶助,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,聲請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且依聲請人起訴
所為之主張,尚非顯無理由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宗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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