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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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劉銹雲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至怡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
件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所謂「無資力」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
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
。另所謂「釋明」,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
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應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
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已66歲而找不到工作,現伊罹患肝癌,且
又曾遭他人詐欺而負債,伊陷入生活困難,而無資力支付訴
訟費用,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訴訟(即
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號,下稱系爭訴訟),並非無勝訴之
望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之訴訟費用云云,
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現窘於
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,故其聲
請已無理由。況聲請人於111年間尚有坐落於台中市土地及
田賦等不動產共11筆,申報財產總額共計903萬5,170元,有
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(見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175號卷第21至24頁),與聲請人
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不動產(坐落於新北
市八里區),為不同之不動產,是聲請人名下尚有多筆不動
產,亦難認其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等情事,無從憑
以認定其確無資力。從而,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
證據,以釋明其現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無資力支出
本件訴訟費用,其聲請訴訟救助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佩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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