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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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邱審寬
相 對 人 葉瑞滿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瑞滿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(本院113年
度補字第137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(本院11
3年度補字第137號),伊已高齡69歲,自民國97年間入獄後
,甫於112年4月20日始出監,迄今並無工作收入,實無資力
支出本件訴訟費用,而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,為此,聲請訴
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
經濟上之信用(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
)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
起之訴或上訴,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
,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,若尚須經法院調查
辯論,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,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(最
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據提出法務部
○○○○○○○出監證明書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【見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112年度救字第134號卷(下稱桃
救卷)第11至15頁】。而聲請人名下雖有88年、91年出廠之
汽車各1部,惟上開汽車車齡均已逾20年,應認已近無殘值
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復觀諸聲請人起訴狀
記載之理由,不能遽認其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
,揆諸首揭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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