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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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
債 務 人 陳惠娟
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
捌佰柒拾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
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
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
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
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
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更生之聲請,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
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,消債條
例第43條第6項、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聲請更生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債權人及債
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並扣
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2,870元【計算式:(5+
1)×43×15-1,000=2,870】;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
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廖珍綾
附件:
⒈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
屬法院、股別及案號。
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
財產變動狀況(例如處分不動產、黃金、珠寶、償還債務
、變更保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等)。
⒊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
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或註銷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
件。債務人是否有車貸?如有,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
稱,並更正債權人清冊。
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
幣及證券帳戶)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
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
。
⒌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
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
公司申請,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),投資交易明
細及投資證明文件,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。及自110年1
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
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、上
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。
⒍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
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險、年金
保險、投資型保險),並說明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
借、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、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(併提
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)。
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
社會補助或津貼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
津貼等)及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
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⒏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
件,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
保失業給付及金額?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
年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
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
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⒐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、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
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,並提出建物謄本
。如現居地為承租,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
數、所有居住成員、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
年水、電、瓦斯、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。
⒑提出受扶養人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,並說明受扶養人現
居住何處、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。
⒒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0至111
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
單,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
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,若未支出,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
因。
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
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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