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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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
上 訴 人 林佳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妙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
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及上
訴理由;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
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法
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,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,
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定;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
及第463條規定,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依上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
明,且亦未具上訴理由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逾期未補正
上訴聲明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宜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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