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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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蔡佳妤即蔡希宏之繼承人
代 理 人 曾孝賢律師
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
相 對 人 蔡怡昌
蔡高月霞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蔡玲芬
蔡正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一○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分
割共有物事件卷內之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
事件(下稱本案),當事人蔡希宏之繼承人,而本案判決已
確定,為瞭解案件詳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
聲請閱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蔡希宏之繼承人,業據其提出蔡希宏
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為據,並經本院依職權
調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卷宗查核屬實,堪信為真實
,足認聲請人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則聲請人聲請
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案卷宗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潘 盈 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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