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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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0號
原 告 胡美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予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佩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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