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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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06號
原 告 吳忠威
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
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,應補正其住所或居所
,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
被告相關資料,並表明證據調查之方法,以供本院核對確認
無誤後送達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7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125元,應如數
補繳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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