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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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立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0萬9,12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黎隆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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