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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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1號
原 告 黃明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後
減縮聲明請求金額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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